晨报86852818法援热线报道市民赵小姐说:我姐姐是扬州人,多年前嫁到安徽舒城。两人因感情不和,1994年就分居了。此后我姐姐一直独居在常州。电话里我姐姐几次要求离婚,他丈夫也同意但总说没时间。3个月前,他突然打电话来叫我姐姐跟他一起回舒城协议离婚,可当我姐姐回到舒城后,他又不肯离婚了。无奈我姐姐只好起诉离婚。一个月前,法庭审理结果出来了。说是分居证据不足,不同意离婚。


  我想咨询的是:1、分居如何取证?2、法律讲证据,但法律也讲事实。当分居没有足够的书面证明时,那事实上的分居该如何起作用?3、一定要回安徽才能起诉离婚么?4、当初男方是找关系给我姐姐办的假户口证明(因为当时我姐姐的年龄还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在我姐姐的真实户口在扬州。这种情况下的婚姻是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呢?


  朱敏律师表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法律。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朱律师建议,请求离婚的当事人采取律师见证的方式,订立分居协议,并向法庭提交这一证据,这样,法院比较容易认定夫妻分居的事实。


  至于起诉离婚地点,朱律师表示,应到领证地所辖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当时结婚是出于自愿,假户口证明并不影响双方的事实婚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