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杨铮(男方)和杜菲(女方)系大学同学,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住在本市,婚后双方像其他人一样过着平淡的生活,但是两人在性格方面相差较大,经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06年10月,因杜菲的母亲患病,杜菲作为唯一的女儿不得不回老家照料,偶尔才回一趟青岛居住几天。虽然两人身处两地,但是双方还是彼此看不惯,摩擦不断,有时甚至会在电话里发生争吵。2007年6月,杜菲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她听别人说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所以她想这样继续在老家住着,等满两年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了,但她还是不放心,于是这次回青岛来到了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案例分析:本案的问题焦点在于:两人是否已经构成了婚姻法上的分居?分居两年后是否就自动离婚了?这也是很多咨询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情形的。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二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或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手续,不会因为出现这一法律事实而自动离婚,自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仅有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适用该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双方不共同在一起生活,不存在互相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行为。即使夫妻双方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没有实质上的共同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状态。其次,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要有分居生活的愿望或意思表示。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也可以是一方的独立行为。如果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照顾老人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最后,分居的期限应从何计算?应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计算,如果多次分居,后因和好又恢复共同生活的,分居时间不能累加,而应从起诉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断地满两年。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能够得出结论,本案的当事人杨铮和杜菲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而是因为女方回老家照顾老人,因而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即便满两年,也不能构成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那么,诉讼时应该如何收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呢?关于时间这一要点的证明相对比较简单,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自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有力证据。但是要证明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因为感情是否不和的认定主观性很强,要证明这一点,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如果可以签署分居协议,那么应当注意:协议的标题最好写明“分居协议”,而不要简单地只写“协议”两字,以避免在认定时造成分居协议与财产约定协议的混淆。并且,应当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