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六种,下面请古胜军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其他财产、子女问题达成合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也称之为两愿离婚,在法理上,将协议离婚称为登记离婚,是指必须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其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4)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

  很多离婚纠纷当事人都不能适用协议离婚,这个时候就需要用诉讼解决纠纷,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可以自己到法院办理,但是很多纠纷当事人因为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者对一些法律的理解空白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遇到这种问题直接咨询专业律师。

  古胜军律师简介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