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