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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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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条规定的不同意义所在:

一、对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

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她)们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颠覆和侵略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

1、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

2、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3、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国的婚姻法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这种特别规定,体现了军人婚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对现役军人离婚这一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

2、本条的适用范围。本条只适用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

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4、注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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