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的结婚证;

  2、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应当使用A4型60克以上规格的纸张书写或打印,并由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现场共同签字、按手印。

  4、现役军人出具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件;非现役军人出具身份证和户口簿。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遗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二、当事人应提交2寸的单人近期免冠照片各2张,交纳离婚证工本费。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非双方自愿的;

  2、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

  3、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4、男方或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6、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

  7、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