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原告某建筑公司以其项目经理部经理名下的3笔存款是公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存款在离婚案件中分割为由,将项目经理夫妇告到法院。因证据不足,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建筑公司诉称:我公司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在日常经营中,公司核发给该项目经理部的奖金与业务费,都是通过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经理的名下,这些存款绝非经理个人所有。本案被告之一是我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其名下的3笔存款共计51万余元是公款,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的被告之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也承认自己名下的3笔存款是公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存款在离婚时分割。本案的第二被告、项目经理部经理的妻子辩称:以前她不清楚丈夫的存款情况,一直到她起诉离婚前才无意中发现这3个存折。根据我国储蓄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所以丈夫名下的3笔存款就是他的私人存款,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和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3笔存款是公款私存。所以,法院驳回了建筑公司要求确认3笔争议存款是公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