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法定期限是多少-法律快车

审理前的准备
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民诉第113条)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当事人的追加。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
①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用传票)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应写明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否则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
②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③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
④正式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之法庭调查阶段
按下列顺序进行:①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②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③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④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⑤审判人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⑥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⑦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⑧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⑨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一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⑩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人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之法庭辩论阶段
①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②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护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④法庭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给当事人再一次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至此,法庭辩论即告终结。
⑤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之评议宣判阶段
民事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后,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依法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必须书面)。
法律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上诉或再次提起诉讼;如不执行生铲判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司法判定。(一般应书面,也可以口头)
裁定适用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终结执行。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 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民事决定,是法院在诉讼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决定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①适用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②适用于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
例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又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