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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婚龄妹夫出“怪招” 姐姐状告民政局赢官司

不达婚龄妹夫出“怪招” 姐姐状告民政局赢官司
作者: 区倚 杨君 发布时间: 2009-10-31 10:00:26


中国法院网讯 家住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25岁的姑娘萍萍一家正忙着筹备婚礼,有情人终成眷属,这本是件喜事,可当一对新人欢欢喜喜地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却被告知萍萍早在2004年11月29日就与一名叫金钊的男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面对“准丈夫”质疑的目光,萍萍也是满肚子问号。

原来这金钊不是别人,正是萍萍亲妹妹翠翠的夫君。萍萍忙赶回老家询问妹妹翠翠,同样十分不解的妹妹也急了,说肯定是民政干部在她与丈夫登记结婚时出了写错了名字,而妹夫金钊刻意躲闪的言辞态度让萍萍怀疑此事另有蹊跷。

一番追问下,妹夫金钊终于道出实情。原来,2004年金钊与萍萍的妹妹翠翠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因翠翠当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负责婚姻登记的同志明确答复不予办理。于是自作聪明的金钊想到个歪点子,把已达法定结婚年龄萍萍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证明》及身份证等证件窃取出来,领着十分相似的翠翠如愿进行了结婚登记。瞒天过海后,金钊怕自己的做法让翠翠知道了不同意,就没有把实情告知自己的未婚妻。而文盲的翠翠一直不知道结婚证上写的竟然是姐姐的名字,还手捧着结婚证满口夸丈夫有本事。

事情真相大白,哭笑不得的萍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009年6月15日,萍萍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2004年颁发的《结婚证》。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婚姻当事人未达到结婚年龄而利用他人名义骗取婚姻登记机关,致使原告萍萍不能依法进行婚姻登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判决民政部门撤销其2004年11月29日颁发的滇宣结字第(2004)06942号《结婚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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