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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介绍未成年有偿陪侍获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本案涉案地之一“好声音ktv”。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自去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共

正文摘要:

↑本案涉案地之一“好声音ktv”。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自去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1年12月28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男子介绍未成年有偿陪侍获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本案涉案地之一“好声音ktv”。图为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实习生|马可 发自湖南

编辑|官莉 潘莉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自去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本案被害人陈某某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尚不满14周岁。陈某某的爷爷陈某生认为,法院对陈涛的判决“太轻”。陈某生掌握的录音证据显示,陈涛的家人自称,为让陈涛获得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他们花了20余万元,对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打点。

陈某生称,他已将相关线索向永州市纪委监委进行反映。宁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称,目前他们尚未接到相关举报。永州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录音内容反映的问题属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他们将对本举报线索严查。

↑陈涛刑事判决书

介绍多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湖南男子被判刑1年4个月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湘1126刑初797号刑事判决书,记录了本案的基本脉络。

被告人陈涛,外号“胖胖”,男,1992年12月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水市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陈涛于2021年8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宁检刑诉「202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未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的“介绍卖淫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欧某某(2004年9月20日出生)、陈某某(2007年7月23日出生)等人,多次在宁远县城各大宾馆酒店进行卖淫活动。陈涛介绍卖淫每单收取70-150元不等的介绍费。

检察院指控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组织未成年人欧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宁远县城好声音、米兰、异国风情等KTV、酒吧进行有偿陪侍。被告人陈涛非法获利6000元。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涛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涛介绍卖淫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8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陈涛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陈涛刑事判决书

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被害人家属质疑“判得太轻”

被告人陈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含以下两条:1、被告人陈涛涉嫌的两案中都是被动接收未成年人的要求,为其介绍卖淫线索和有偿陪侍,应作为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2、被告人陈涛系初犯偶犯。

对这两条辩护意见,宁远县人民法院均不予以支持认定,理由是:1、经查与事实及法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经查,被告人陈涛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一人犯数罪,依法不宜认定为初犯偶犯。

同时,宁远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案被害人陈某某的爷爷陈某生告诉红星新闻,陈某某父母离异,其父长期在广东打工,陈某某交由他和老伴照顾。陈某某在2020年仅13岁时,就被人哄骗在外,陈某生并不认识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涛。

“我孙女现在心理状况极差,一天到晚喊着自杀,可以说一辈子全被毁了。我搞不懂,陈涛害了这么多未成年人,怎么能判得这么轻?”陈某生说,目前当地妇联尚未对陈某某进行安抚慰问。

陈某生提供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陈某某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未满十四周岁。该起诉书为永宁检未刑诉(2022)26号,作出的时间为今年10月26日。起诉书称,2021年7月5日,被告人于某前经陈涛(已判决)介绍明知陈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在宁远县明城宾馆601房间,以5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性交易。

↑于某前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据永宁检未刑诉(2022)26号起诉书:被告人于某前,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人。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显示,2021年7月7日,被告人于某前在宁远县明城宾馆,又以6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一次性交易。检方以被告人犯“强奸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陈某生在宁远县人民法院还拿到一份《参加诉讼通知书》,陈某某作为被害人,被通知有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家属提供录音:

被告方称花20多万打点求轻判

陈某生说,陈涛即将刑满出狱,“我现在十分担心,于某前也将被从轻处罚。”其提供的一份与陈涛姐姐的录音显示,陈涛的家人为了让陈涛获得轻刑,曾花20余万元在当地活动。陈某生与之通话的电话176********目前是停机状态,红星新闻记者无法与陈涛家人取得联系。

在这段13分钟的录音中,陈涛的姐姐称,家人花了6万元律师费,在当地找检察院、法院关系花了20万,“关系到位、钱到位……先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按照录音里的说法,该操作让陈涛从一个本应该至少判5年的重罪,变为一个轻罪,“如果是一个罪名,早就给他取保候审了,我们花了那么多钱,还嫌判久了。(案件中)有未成年,也是没办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内容如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深法律专家汤光仁告诉红星新闻,本法条中,“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才是加重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介绍”是加重情形。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内容如下: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内容如下: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汤光仁介绍,结合已有证据分析,本案中行为人陈涛究竟是组织卖淫还是介绍卖淫值得关注。

在构成要件上,组织卖淫罪要求三人以上构罪,而介绍卖淫罪由两人以上构罪。“按照现有判决,陈涛既构成介绍卖淫罪又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罪,后一个罪名中还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因此需要深入审查在卖淫活动中,陈涛仅仅是介绍还是组织、以及本案中相关人员卖淫是否存在被胁迫或者被引诱的情形。”

汤光仁称,结合公开的司法文书及通话录音看,本案究竟是故意将“组织卖淫罪”这个重罪,人为分解为“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个轻罪放纵犯罪分子,还是对法律事实严格审查后依法适用法律,值得仔细审查和判断。

陈某生已将相关问题向永州市纪委监委进行反映,宁远县纪委监委已回电进行问询。宁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称,目前他们尚未接到相关举报。11月25日,永州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录音内容反映的问题,属纪委监委受理范围,对本举报线索严查。日前,红星新闻记者已将相关录音,邮寄给永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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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组织者构成什么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近日,山东临沂。“一女子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的短视频热传。郯城公安立即成立专案组并立案侦查,涉案者王某某等5名嫌疑人已抓获归案。

网友询问:

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组织者构成什么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芦盛律师解答: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未成年卖淫的量刑如下:

1、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二、组织未成年陪酒是否犯法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只是单纯的陪酒,没有其它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违法的;

2、如果有从事色情交易等其它行为的,则不合法,可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芦盛律师解析:

若是有偿陪待涉及性交易的,组织者构成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每一个未成年人是这个社会的未来,不管TA的性别、出身、受教育程度有多么不同。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很容易被人通过诱骗、胁迫甚至暴力手段,走上犯罪的道路,摧残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但这些都不是也不应该是成长路上必经这类挫折的理由

芦盛律师简介

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代理婚姻,欠款,交通事故,各类刑事,行政,案件。芦盛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认真,勤勉、尽职的职业精神,耐心、细致,周到地对待每一件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安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 经代理二审改判为死缓限制减刑)、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 经代理二审改判为死缓限制减刑),以及大量婚姻家、各类合同经济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取得了当事人及同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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