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给感情补偿款 一女子打官司获胜

惠济法院 崔娟娟 发布时间:2009-08-25 16:15:45


29岁的林某跟前夫陈某(33岁)协议离婚的时候,陈某答应在协议上注明半年内给林某3万元的感情补偿款。半年后,陈某不承认协议,不愿支付补偿款,林某于是将陈某告上法庭。8月2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林某说,两人因经常生气吵架,感情不和于2008年7月23日经惠济区民政局调解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协议商定,林某、陈某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陈某所有,离婚后陈某自愿补偿林某感情损失款3万元,离婚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并打有欠条一张。到了2009年3月份,陈某没有支付这3万元,林某前去索要,陈某找借口不愿给钱。


陈某说,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当时他们俩经常生气,林某动不动就离家出走,陈某为了哄林某回家才签订的协议。当时答应给她钱,只是权宜之计,是闹着玩的,不能作数。两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还在一块生活了一个多月,这说明不是真的离婚。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林某根据协议书约定,要求陈某支付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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