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女子、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