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对方有生理缺陷是否可以离婚? 《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

  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案例:

  2001年7月上旬,艳丽(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大方(化名)并确定恋爱关系,同月下旬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艳丽发现丈夫不但存在智力上的严重缺陷,而且没有生育能力,且脾气暴躁。为此,艳丽于今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方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致使女方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点评:

  这是一起因婚前隐瞒法律规定禁止的疾病而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精神病或痴呆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一方婚前已患病,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对方发现其病症而提出离婚。

  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某种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利益的考虑而与患者自愿结合,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而要求离婚。

  3、婚前双方身体、精神均正常,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受到严重刺激而发病,对方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被告及其亲属隐瞒了其病史,且没有生育能力,脾气暴躁,致使女方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故法院作出了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