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何离婚?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3年结婚,2004年5月因为夫妻感情不合而开始分居,2005年5月经过两家人的调解,张先生与李女士又生活在了一起,但没过多久双方感情再度恶化,于是又一次分居,2006年8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虽然每次分居都不够二年,但累计时间已满二年。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仅以双方感情不合并多次分居为由要求离婚。而李女士则以双方虽然两次分居,但每次均未达《婚姻法》规定的二年标准,且双方在第一次分居后有过几个月的复合,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感情并未破裂。


  1、虽然《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该条并未强调分居必须连续满二年;


2、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分居满二年仅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外在标准之一,法院在遇到夫妻已经分居的离婚案件时更因该注重内在的标准,即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


3、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张先生与李女士两次分居的起因均为双方感情不合,且双方结婚仅半年就出现如此严重的矛盾,虽然双方结婚已三年,但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不足半年,中间虽短暂恢复过同居生活,但仍因感情无法修补而继续分居,此种情况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判决双方离婚于情于法均是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离婚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提出离婚,那么无错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则能够多分到财产,其实这种想法不对,因为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的一同情,并没有法律依据。但我们又不能认为这种判决是错误的,有一句话叫没有人情的政治是短命的,那么没有人情的司法也是经不起考验的。不过它不能成为判决的根据。


不过婚姻法有以下几种情况实用优先原则


1、对女方和女方子女有照顾,哪怕女方有错在先。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如果一方离婚过程中隐藏财产,哪基本是少分或不分原则。即你要对你的行为付出代价。


3、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原则。


其它的一些情况基本上不影响财产分割,但法律也是人性化的,在实际过程中可能会稍稍偏向无过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但在法庭上如果拿不出双方已经分居的证据,则很难被法院所采信。为此,


   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仅空口向法院陈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如果得不到对方的认可往往是不具有证明力的,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分居事实,直接影响离婚判决结果。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收集分居的相关证据,比如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最好是街道居委会的出具的;如果一方搬出去租房居住,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与房东的证言,甚至在新住址居住期间所接收的信件、快递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提出离婚,但是,很多人对提出离婚有一些错误的认识。归纳一下有如下几点:


第一,首先提出离婚的人在财产分割方面必定吃亏。这种观点是错的,法律体现的是一种公平原则,在人人平等的社会,只要觉得跟对方无法生活下去,就可提出离婚,法律不会因为谁先提出而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子女判予对方后,他的所作所为与我不相干,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当子女在生活上出现困难或其的一些问题时,只要他未成年,可以向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提出要求。


第三,离婚受家庭因素干扰,从而离不了。法律明文规定,离婚是两个人的事,给子女、父母没有任何关系,只要你决定了,谁也阻止不了。当然这是法律范畴,从道义上想想也是应该的。


第四,分居的时间长了,如一年,两年或更长,双方可自行离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你还得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才能解决文题,否则都是非法的,不受法律支持的。


第五,主观臆想,我不给你离婚,你的自由就要受到我的约束。其实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没人能干涉谁。所以,就算没离婚,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是毋庸置疑的。